
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
SHI ZUI SHAN SHI REN MIN JIAN CHA YUA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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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案释法】
全面维护网络安全 坚决打击网络犯罪
案情简介:
2018年3月至4月期间,被告人董某某通过租赁网络虚拟主机,远程运行“网站域名扫描收集软件、攻击软件,侵入平罗县政府门户网站。
审理结果:
2018年10月24日,平罗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,向平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,平罗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,于2018年12月20日以被告人董某某犯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,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。
典型意义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是五条第一款规定,违反国家规定,侵入国家事务、国防建设、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本案中,被告人董某某通过扫描软件对各个网站进行自动扫描,虽然其没有专门针对平罗县政府网站进行扫描攻击,主观上应属于故意,因为软件自动扫描就可能存在侵入到国家事务网站的可能;客观上,其行为导致国家事务网站平罗县政府网遭受攻击。本案中,被告人董某某准备工具,即下载相关软件,租赁网络虚拟主机,并通过操作相关软件对捕捉的域名进行扫描,对平罗县政府网站多次攻击,扫描行为应属于一种攻击、侵入行为,其已经着手实施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,虽然因平罗县政府网防护措施比较强没有攻破该网站,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是一个完整的行为,可能停止在任何未完成形态,未攻破平罗县政府网站并不影响对其行为的认定。为了净化网络环境,打击网络犯罪,维护网络安全,平罗县人民检察院对董某某依法批捕,并提起公诉,最终董某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,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。